来源:中共开平市委市人民政府公众网 开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划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稳妥有序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清理整治,规范适养区养殖行为,有效防治养殖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潭江流域农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江府办〔2013〕48号)、《关于印发〈江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和管理指导意见〉的函》(江环函〔2015〕444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5〕17号)和《开平市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规定(2016年修订)》(开府办〔2016〕52号)等政策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开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规定(2016年修订)》(开府办〔2016〕52号)依法划定的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以下简称“畜禽养殖三区”)。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根据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属地为主、全民参与原则,设立市畜禽养殖三区管理机构和各镇(街道)畜禽养殖三区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畜禽养殖三区管理协调领导机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府办、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文物局、市供电局和市供水集团,负责统一部署、指挥和协调落实畜禽养殖三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畜禽养殖三区管理协调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第五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成立相应机构,细化属地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本辖区畜禽养殖三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镇(街道)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畜禽养殖三区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加强与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协调沟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提供技术指导,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对禁养区或列入拆迁(治理)范围的养殖场(小区),要及时下达限期关停(治理)通知书,切实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劝喻并监督其按期拆迁(治理);对禁养区和已经关闭拆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加强巡查和监督,严防禁养区、关闭拆迁区畜禽养殖行为反弹或死灰复燃。 第七条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发挥合力,共同做好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府办负责统筹协调各镇(街道)、市直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 (二)市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三区养殖场(小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牵头推进畜禽养殖三区专项清理整治;开展畜禽养殖备案登记,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标识代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逐年缩小全市畜禽养殖规模,监督限制各大畜禽养殖企业向养殖地点仍然设在禁养区和拆迁区的养殖户放苗,协助做好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各项工作。 (三)市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三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项目的环评和验收,并根据需要核发《排污许可证》,对规模以上的养殖场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加强对养殖场的日常巡查监管,督促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对禁养区在规定期限内拒绝关闭拆迁、限养或适养区限期治理仍不达标和其他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或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畜禽养殖三区的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项目设施农用地的备案;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且造成耕地破坏的违法用地行为。 (五)市水务局负责对涉及取水的养殖场(小区)依法执行取水许可管理,及时停止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的取水许可;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巡查和日常管理,督促各镇(街)和工程管理单位及时制止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畜禽养殖行为;依法查处或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畜禽养殖行为。 (六)市林业局负责畜禽养殖三区的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项目设施农用地占用林地的审批;规范下属各大林场的生产经营行为,防止破坏水体和污染环境;依法查处各种违法占用林地的畜禽养殖行为。 (七)市供电局负责停止向禁养区和列入拆迁范围的养殖场(小区)供电;不接受禁养区和列入拆迁范围的养殖场(小区)的用电报装申请。 (八)市供水集团或其他供水企业负责停止向禁养区和列入拆迁范围的养殖场(小区)供水;不接受禁养区和列入拆迁范围的养殖场(小区)的用水报装申请。 (九)市公安局负责配合镇(街道)和市直部门单位开展执法行动,依法打击暴力抗法行为,为强制拆迁工作提供安全保障。 (十)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和及时安排相关工作经费和奖补资金,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十一)市发改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文物局等其他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管理各项工作。 第四章 一般管理要求 第八条 畜禽养殖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改建一切畜禽养殖场(小区)。 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自行关闭、拆除、搬迁或转产。 第九条 畜禽养殖限养区禁止新建、扩建和擅自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治理,做到达标排放。 第十条 鼓励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实行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养殖,提高养殖效益,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 在畜禽养殖限养区内改建或在适养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取得土地承包合同或合法场地证明(证件)。 (二)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根据需要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一)兴办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前应由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获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二)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通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物。 (三)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干清粪,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粪便储存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和农业再利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粪便散落、溢流。 (四)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粪便、废水、废气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等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既要符合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也要符合环保提出的总量控制要求。 (五)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二)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三)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有专职防治人员。 (五)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六)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七)防疫制度健全。 (八)种畜禽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惩罚措施 第十五条 自开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开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告》(开府布〔2015〕67号)之日(即2015年11月2日)起,对未经批准,仍在禁养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养殖场的或在限养区新建、扩建和擅自改建养殖场的,市发改局不得给予备案或立项;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受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市环保局不得受理并通过环评验收;市农业局不得受理并通过动物防疫合格审查,不接受畜禽产地检疫申报;市供电供水部门不得通电通水;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场、户)不得供应畜禽苗(仔);其他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提供任何便利。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建设养殖场的,由市环保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到达规定限期仍拒不关闭拆迁、不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达标的,由市环保局立案处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拆除。 第十八条 畜禽养殖未按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且造成破坏耕作层的违法用地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畜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城管局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细则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畜禽,是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白鸽等。 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生猪存栏≥100头,肉牛存栏≥10头、奶牛存栏≥20头、肉禽存栏≥1000只、蛋禽存栏≥500只、白鸽≥500对的养殖场,以及达到标准规模的其它各类畜禽养殖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生猪年出栏≥50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羊存栏≥500头、肉禽年出栏≥50000只、蛋禽存栏≥10000只、白鸽≥5000对以上的养殖场,以及达到标准规模的其它各类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是指将分散经营的单一畜种的养殖户集中在一个区域内,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规范管理制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和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并达到相应畜种规模化饲养数量的养殖区域。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16年 1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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