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网络平台上流传的一个介绍“加拿大村”的短视频引起了我局工作人员的注意,视频称这是一个以外国国家名字命名的村,而视频的拍摄地位于赤坎镇灵源村,镜头中的自然村标牌上挂有“加拿大村”字样,属于未批擅用的“洋地名”。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要对这类不规范地名进行清理整治。
【调查与处理】
经我局向相关镇民政部门了解,当地的“加拿大村”实为自然村,是典型的华侨村落,由于村中房屋全是旅居加拿大的华侨建造,后来被人们习惯称之为“加拿大村”,并且名声在外,原来的村名反而越来越淡化了。
我局明确表示,“加拿大村”属于不规范地名,要求尽快拆除未批擅用的地名标识。工作人员向当地群众解释相关政策,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必须使用标准地名”,以及省厅关于持续推进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中把问题突出的“洋地名”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求,决定现场对该地名标牌进行清理。
【特点和效果】
本案涉及擅自使用的“洋地名”,不同于商业项目出于推广目的的“吸睛”行为,而是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加上当地村落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所以附近群众出于习惯命名。本次对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在注意方式方法的前提下,未引起法律纠纷和争议事件,有效避免了“洋地名”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九条第(五)项规定“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启示】
要加强地名领域的普法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地名管理和规范化建设,推动普法宣传面向基层、走进乡村、服务群众,让宣传活动融入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文化阵地。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地名管理条例》的知晓率,进一步推动地名文化的传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