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继续治疗期确认申请须知
受理范围 |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的,可申请继续治疗确认申请,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适用对象 | 工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 |
申请材料 | 1、工伤继续治疗期确认申请书1份(收原件); 2、仍需继续治疗(含旧伤复发)申请表1份(收原件); 3、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1份(收原件);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1份(收复印件); 5、工伤认定决定书1份(收复印件); 6、工伤职工受伤诊断证明书,涉及工伤职工本次工伤的所有原始病历资料1份(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病历本、出院记录或小结、检查报告等); 7、工伤职工身份证1份(收复印件); 8、直系亲属提出申请提交其本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或结婚证书及代办人身份证1份(收复印件); 9、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办理方式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将所需资料(序号1-7,其中用人单位申请提交序号1-7以及9,工伤职工的其近亲属申请提交序号1-8)的纸质资料提交至开平市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地址:开平市三埠街道长沙曙光东路168号,咨询电话:0750-2213656)。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理时限:集中现场鉴定后60日内。资料齐全并移交社会保险股后,社会保险股安排每月集中半天安排申请人带被鉴定人(职工)进行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现场鉴定完毕后把鉴定资料送达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 |
注意事项 | 工伤继续治疗期确认申请书等申请资料可前往开平市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窗口或在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furendq.com/kpsrlzyhshbzj/)的“下载专区”下载。 |
工伤继续治疗期确认申请书须知.doc
序号1-工伤继续治疗期确认申请书.doc
序号2-仍需继续治疗(含旧伤复发)申请表.doc
序号3-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doc
序号10-继续治疗期确认单位授权委托书.docx
授权委托书样式.docx
送达地址确认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