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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以为戒!冒名骗取养老金不可取!
    发布日期:2023-01-09 18:07
    来源: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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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现一起涉嫌冒名骗取养老保险待遇案件。某镇沈某冒用其哥哥名义骗取养老保险待遇,触犯了社会保险法、刑法,可能面临行政处理处罚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一、基本案情

      某镇沈某隐瞞其哥哥死亡情况,于2016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间利用哥哥身份证去进行养老金年审,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计121283.17元。

      案件发现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迅速开展核查,对沈某冒用其哥哥名义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立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法律后果

      (一)后果一:退回骗取待遇。

        经核查沈某冒名骗取养老保险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沈某作出处理决定,依法责令沈某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待遇121283.17元。沈某已依法退回骗取待遇。

      (二)后果二:接受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后果三: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据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温馨提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大数据比对等各种现代化手段的广泛应用,社保基金监管力度持续加大,各类侵害社保基金行为将无所遁形。社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金、保命钱,国家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的违法行为!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参保单位和个人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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