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暂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15]28号)的标准执行,内容如下: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从2015年5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江门市政府决定,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3元/小时。按照《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保持四类标准,我市执行第三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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