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景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违法行为。本局已通过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吊销公司名单(3户)
2.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吊销公司名单(3户).xlsx
附件2:
江门市景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开市监处字(2021)0257号(吊销).docx
开平市坚锐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开市监处字(2021)0260号(吊销).docx
开平市坚也贸易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开市监处字(2021)0259号(吊销).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