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瑞兴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开业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本局已通过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电话:0750-2219472、2235119
特此公告。
附件:《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共1份)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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