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餐饮店的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到开平市长沙某小食店,送达编号为No:ZKFC2300134-8 a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处于2023年4月12日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经抽样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了解情况,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12日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经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抽样检验并出具编号为No:ZKFC2300134-8 a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已于2023年4月12日夜晚丢弃停用该批次煎炸用油,截至案发时止,已无库存。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使用该批次煎炸用油制售炸鸡、炸鸡排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当事人在采购涉案批次的煎炸用油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罚款5000元。
四、法律适用
极性组分指油脂在加热和高温食品煎炸过长中产生的极性转化产物,可以判定油脂是否达到煎炸寿命。煎炸油中总极性物质的含量(即%TPM)可作为衡量油脂品质的一个很好的指标。造成极性组分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一、油炸温度控制不当,煎炸时间过长;二、餐饮加工用油反复适用,次数过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使用成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用油煎炸食品的行为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五、启示建议
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领域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对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食品安全抽检能够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全面监控,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通过食品安全抽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实现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禁加工经营腐败变质、油脂腐败、霉变生虫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食物。
消费者外出就餐时,应选择证照齐全、经营规范、干净卫生的餐饮店,并在就餐后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做好留存。谨慎选择生食水产品、新奇食物、感官性状异常和未烧熟煮透等高风险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