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司法局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清单 |
序号 | 监管部门(受委托部门) | 委托部门 | 监管职责 | 监管对象 | 监管事项 | 监管内容 | 监管措施 | 涉及的行政职权 | 监管依据 | 备注 |
1 | 开平市司法局 | 无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律师、律师事务所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管 |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3.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4.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6.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7.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8.监督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9.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 1.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管理,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2.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 3.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进行初审; 4.对针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 行政检查:1.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项监督检查; 2.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 号)第五条、第六十四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四条、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第四条至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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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平市司法局 | 无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而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人员进行处罚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而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人员进行监管 | 净化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法律服务秩序,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而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人员进行处罚。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而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人员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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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平市司法局 | 无 | 承担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管 | 广东省开平市公证处、公证员 | 对公证处、公证员进行监管 | 1、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档案管理、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 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3、司法部、省司法、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1、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年度考核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书面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1、行政检查: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2、行政指导: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进行指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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