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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公告(林宏衍)【2018-11-22】
发布日期:2018-11-22 18:4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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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林宏衍(身份证号码后四位数为171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开平市荻海太平路72号余华牙科行医场所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并拟给予:1、没收违法药品、器械;2、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卫医告[2018]007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机关复核成立的,本机关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机关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在公告期间或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股联系(电话:(0750)2217798),书面告知陈述和申辩的内容以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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