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林宏衍) 林宏衍(身份证号码后四位数为171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开平市荻海太平路72号余华牙科行医场所擅自执业。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编号:2018082303);2、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18082303);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开卫医证保决[2018]82301号);4、林宏衍《询问笔录》;5、林宏衍身份证复印件;6、照片3张为证。 你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1、没收违法药品、器械;2、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卫医罚[2018]0070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开平市卫生监督所(地址:广东省开平市长沙祥苑北路14号4幢开平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股)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请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卫生健康局或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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