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令禁止行为。党员领导干部应遵守党纪国法,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在各种社交场合和媒体、网络等平台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发表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等行为。
(三)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邪教组织及其活动,参与各种迷信、赌博、色情、涉毒、传销等违法乱纪活动。
(四)利用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生日、工作调动之机,大操大办,敛财敛物。
(五)违规打高尔夫球、出入私人会所。
(六)个人或携带配偶、子女、亲戚朋友接受下属单位、关联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游玩、度假和娱乐活动等。
(七)胁迫、利诱、唆使他人违纪、违法,参与为违纪、违法人员说情、拉关系活动。
(八)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台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或经审批后擅自变更目的地、行程、延长国(境)外逗留时间。
(九)窃取或向他人泄露工作秘密。
(十)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或与地痞流氓以及有黑社会倾向的人员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