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李桂兰非医师行医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开卫医罚〔2025〕10号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桂兰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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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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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身份证 | 452423***********3 |
违法事实 | 卫生监督员检查发现李桂兰在开平市水口镇新华路59号2幢首层铺位107号邓生口腔非医师行医。 |
违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针对“非医师行医”的“从轻”裁量基准 |
处罚类别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药品和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2月26日 |
公示期限 | 12个月 |
执法主体 | 开平市卫生健康局 |
受委托单位 | 开平市卫生监督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