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开平市信迪染整厂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甄锦超作为该公司企管部经理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表现为:1.未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要求,规范落实高处作业审批;2.未严格落实公司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作业,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禁令,保证施工作业人员不违章作业的职责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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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公示[√];不可公示[]。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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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公示的信息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甄锦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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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440724196*****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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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开平长沙信迪染整厂有限公司“11·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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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文书编号 |
(开平)应急罚〔202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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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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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及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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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决定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人民币26149.60元(贰万陆仟壹佰肆拾玖元陆角零分)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为1307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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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2024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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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开平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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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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