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人: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9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江门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024年版)约定内容,我中心从即日起解除与开平市百轩药店签订的《江门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4年版)。
特此通知。
开平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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