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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维权周|妇女权益保障系列普法
发布日期:2025-03-03 17:59:09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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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切实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三八维权周系列普法课堂,供大家学习《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宪法》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现有关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等。

这一系列规定,强调了妇女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中,共有七条对女职工进行了特殊保护规定。

《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选举法》

《选举法》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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